从业内获悉,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《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》。文件明确了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必要性、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的相关情形,要求各公司不得偏离账户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,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“内卷式”竞争。例如,对于公司监管评级为1-3级,且分红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(3.20%)的,以及评级为4-5级,且分红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的,均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、合理性和可持续性,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。文件要求,各公司应当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、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,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,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。(中证金牛座)
分红险“立规矩”: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,禁止“内卷式”竞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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